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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眼科医院纳税攻略大揭秘!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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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一般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征收标准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率分别为3和6;根据经营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时,税率一般为6。民营医院在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业务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等实际缴纳的税额计算,税率通常为7;根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时,税率一般为7。
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等实际缴纳的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为3;根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时,税率一般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等实际缴纳的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为2;根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时,税率一般为2。
企业所得税:根据医院的净利润征收,税率为25;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率一般为25。
个人所得税:对医院员工和医生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具体税率根据所得类型和征收方式而定,通常在0.3至0.5之间。
印花税:对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进行缴纳,普通账册每本5元。
工会经费: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水利基金:根据一定标准缴纳。
残保金:根据员工人数和规定缴纳。
房产税:对医院自用的房产征收;民营医院在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车船税:对医院自用的车船征收;民营医院在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对医院自用的土地征收;民营医院在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纳税差异 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指民营医院):要照章纳税,但同时给予了3年的免税照顾;对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指公立医院):免缴各项税收;按照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特殊情况:民营眼科医院本身免增增值税,但重新办理了眼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眼镜店有单独营业执照应单独核算账务。
民营眼科医院行业情况 发展契机:随着中国加快步入老龄化社会,白内障、青光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具备较高年龄相关性的眼科疾病发病率逐年上升,对眼病诊疗的需求迅速增加;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电子产品对青少年的眼健康影响越来越大,国内近视矫正手术以及角膜接触镜市场逐渐扩容,政府医保等相关政策对眼健康、防盲治盲支持力度逐年加大。
业绩情况:2022年底外部环境全面放开,积压的眼科医疗需求集中释放,2023年各大民营眼科取得高速增长;2024年上半年,各家公司营收规模均无大增长,何氏眼科出现明显下滑趋势;爱尔眼科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仅同比增长2.86,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19.71,主要得益于补助以及部分投资收益的助攻,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1.48;华厦眼科、普瑞眼科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为2.85;普瑞眼科2023年盈利2.68亿元,2024年预计亏损8000万元至1.2亿元,同比降幅高达129.85至144.78,上市以来出现年度亏损,其长期处于“增收不增利”状态,盈利能力逊于同行的原因是收入增长主要靠营销推动,营销费用率居高不下。

备注: 1. 上述税种和税率可能会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民营医院应当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获取准确的税收信息。 2. 文中涉及的政策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 3.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民营眼科医院纳税攻略大揭秘!你知道多少?

术语解释: 1.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5.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6.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7.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8.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10.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11. 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12.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13.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4.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15.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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